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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板式热交换器通用要求资格和一般规定

总则

板式热交换器的设计、制造、检验与性能测定及能效评价等除应符合本部分的规定外,还应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需方同意或是其指定的有关标准规范和法规,且应符合图样要求。


一、资格

1、北京板式热交换器的设计、制造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2、北京板式热交换器及其密封垫片制造单位应具备板式热交换器及密封垫片生产的基本条件,且宜取得相应的板式热交换器产品安全注册证与节能注册证。


二、一般规定

1、板式热交换器型号表示方法(如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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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1:

板型为M,板片角孔直径为200mm,设计压力为1.6MPa,设计温度为100℃的板式热交换器表示为:M20-1.6/100。

示例2:

板型为V,板片单板公称换热面积为1.3㎡,设计压力为1.0MPa,设计温度为120℃的板式热交换器表示为:V13-1.0/120。

2、需方宜确认附录B中各条款的规定。

3、供需双方宜共同完成附录C中各条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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